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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9-06 10:0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54号),广东省将自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在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需办理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的,自行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补充申报相关管理信息;经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审定或确认接收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原需使用被整合证照办理的相关业务。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除外)。

  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正式启用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暂按原规定到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正式启用后,再另行通告相关细则。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

  (二)改革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已按照“两证整合”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四)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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